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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国标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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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国标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date:2016-06-28 14:46 source:http://en.treasureislandint.com click: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国标防火

2、一般国标防火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国标防火要求:

3.1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建筑面积超过200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国标防火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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